中国高速船艇规范简介
1.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1993年中国船级社颁布了中国第一本高速船规范,即《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3)。
1996年中国船级社在1993年版高速船规范基础上,修订补充增加了GRP和钢质材料的相关内容,颁布了新的《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于1996年10月15日生效。
此规范适用于船长大于及等于15米的各种海上高速船。主要适用的船型有五种:
(1) 全垫升气垫船;
(2) 水面效应船;
(3) 高速双体船;
(4) 高速单体船(包括滑行艇);
(5) 水翼船。
该规范内容主要涉及检验、发证、船体结构、舾装、轮机、电气、材料、建造工艺等几个方面。
凡加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高速船,均按此规范审查图纸和检验。另外,中国船级社于1997年颁布的《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修改通报》中,对现有IACS成员船级社的高速船转为中国船级社船级的转级检验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利于国内船东进口高速船。
2. 海上高速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高速船法定检验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浮力稳性和破舱稳性;
(2) 救生设备;
(3) 消防(结构防火、通风、固定灭火系统、消防器材和探火报警设备);
(4) 无线电通信,航行和信号设备;
(5) 操纵与稳定系统;
(6) 舱室布置与脱险设施;
(7) 机电设备。
目前,海上高速船的法定检验按中国船检局1992年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4篇高速船的规定执行。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受中国船检局委托,在1996年已完成了海上高速船的新技术法规──《船舶与海上实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第6篇高速船的正式文本,现已颁布生效。
新的技术法规主要是在国际海事组织最新颁布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适当予以修订放宽而编制的,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有利于我国高速船的发展。如破舱稳性规定凡储备浮力小于100%满载排水量者,可只要求一舱进水不沉。此外,对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也较国际规定有较大程度放宽。对四大系统免除FMEA要求等。
3. 小艇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此规范主要适用于船长L小于15米的沿海航行的玻璃钢高速船艇,但不适用下列三种艇:
(1) 非营业性的私人游艇;
(2) 帆艇;
(3) 赛艇。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交通艇、客艇、游艇、巡逻艇、缉私艇等。规范的内容除涉及艇体结构、舾装、机电设备、材料、工艺等要求外,还受中国船检局委托,将小艇的法定技术要求一并纳入,包括浮力、稳性、救生、消防、无线电通信等。特别应强调的是,目前进口的外国游艇不少采用汽油挂机和汽油舷内外机,但本规范第6章6.1.1.2条规定只有船长L小于10米的艇才允许使用敞开的汽油挂机(该船长L系指水线长而非总长),即不允许使用汽油舷内外机。对船长L大于10米的艇,亦不允许使用汽油挂机。据了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游艇标准分委会(TC188)正着手制订一个允许使用汽油舷内外机的标准,只要存放汽油机和汽油柜的舱室的通风符合规定要求即可。如此标准通过,我国也将考虑作相应的修改。鉴于国内小艇绝大部分为GRP材料建造,故本规范未列入铝质材料,法定要求其实是相同的,今后中国船级社将考虑增加铝合金的内容。
4. 内河气垫船检验暂行规定(1995)
此规则仅适用于我国内河航行的各种气垫船包括侧壁(双体)气垫船和全垫升气垫船,但载客不超过450人。对气垫船的航速、船长均未作规定,适用于大小气垫船。
该规则系中国船检局颁布的法定规则,与海上航行气垫船的法定规则比较,内河要求相对较低,如破舱稳性,消防的要求及客舱与机舱间的防火隔堵仅要求为不燃材料,而无耐火30分钟要求。又如救生设备不要求设置气胀式救生筏,仅设救生圈和救生衣等。
5. 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
此规则于1997年由中国船检局正式颁布,如前所述,该规则对适用的内河高速船的船长和航速均有所限制。
与内河气垫船检验暂行规定相似,内河高速船的破舱稳性和救生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较之海上高速船为低,仅要求一舱不沉和配置救生衣、救生圈,其它规定如船体结构、机、电等与海上高速船的规定相差无几。当然航区的分级海区不一,要求亦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