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 机动游艇,(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但不包括帆船。
1.1.2.2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
(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 的时间不超过4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
1.1.2.3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
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
1.1.2.4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使其适用范围更广。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
1.1.2.5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1.1.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1.2.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注:参规范的写法。
1.1.3 等效与免除
1.1.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要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要求的任一规定。
1.1.3.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要求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 若对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注:参《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钢规)第1篇1.1.2。
1.1.4 申请
1.1.4.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5 定义
1.1.5.1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采用定义如下:
(1) 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的非营业性机动艇。
(2)高速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游艇:
V≥3.7▽0.1667 m/s
V≥10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V——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3)营运航速:系指上述(2)中定义的最大航速的90%。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
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 甲板艇: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
(12) 敞开艇: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敞开艇载员不允许超过12人,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注:所有定义基本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及第2篇的定义,同时也参照国际小艇标准及英国小船法规的定义。对金属船主尺度定义不包括板厚,而非金属船主尺度定义均包括板厚。
第2节 检验与证书
1.2.1 检验的类别
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
① 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
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2)建造后检验,包括:
① 年度检验;
②上排/坞内检验;
③临时检验。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1要求。检验名称与《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以下简称国内航行船舶)统一。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注:由于船体材料不同,检验项目就有不同。故参照小船规范可按适用项目检验。
1.2.2 证书的签发
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要求规定,签发《游艇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2。对非营业性游艇,由于不是客船,且使用频率也不高,故有效期参照货船统一为5年。
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
1.2.3.1 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7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换证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 上排/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年度检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5 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3)证书失效时;
(4)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2.3.6 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注:营运间隔期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3。
1.2.4初次检验
1.2.4.1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本社审查。
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3.1.1及1.3.1.2。
1.2.4.3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
(1)总布置图;
(2)基本结构图;
(3)完整稳性计算书;
(4)消防和救生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
(5)艇操作手册(编写内容见附录)。
1.2.4.4除1.2.4.3外,本社可以根据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注:非营业性游艇初次检验核查图纸资料参照“非营业性游艇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编写的,只送审基本的图纸即可。
1.2.4.5新建游艇艇体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工艺、设备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检查艇体成型模具;
(3)核查建造厂提交的艇体板材(包括单板和夹层板)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4)艇体装配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焊缝质量;
* (5)艇体成型后的检验;
* (6)检查第一层上层建筑和驾驶室前壁上的外窗的安装质量(包括窗玻璃、窗框及壁板之间的连接);
* (7)检查艇体结构的内部完整性(包括电缆、管子穿过主横隔壁的密封);
(8)艇体密性试验,包括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 (9)检查设计水线标志;
* (10)检查锚泊、系泊设备;
* (11)检查应急通道、应急出口及栏杆、扶手;
* (12)确认消防和救生器材的船用产品证书及配置;
(13)倾斜试验。
对批量生产的续制艇可仅检验上述带“*”者。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3.2.1。
对批量生产的续制艇可仅检验带“*”者。即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
1.2.4.6新建游艇轮机检验项目如下,对批量生产的续制艇可不需要:
(1)确认重要机械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经同意可以接受游艇建造厂提交的适用的产品证书;
(2)管系装艇后的密性试验;
(3)重要机械的安装和试验;
(4)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5)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如燃料速闭阀等;
(6)确认有关的环保设施。
1.2.4.7新建游艇电气检验项目如下,对批量生产的续制艇可不需要:
(1)确认重要用途的电气设备、信号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产品证书;
(2)发电机、蓄电池、配电板的检验和试验;
(3)电缆规格核查和安装检查;
(4)内部通信设备的试验;
(5)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检验和试验;
(6)主机、辅机、操舵系统及控制、安全和报警系统的检验和试验;
(7)防点燃设备的检查;
(8)照明系统检查。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3.2.2、1.3.2.3。对批量生产的续制艇可不需检验。
1.2.4.8根据“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1.2.4.9 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1.2.4.10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1) 现有游艇初次检验中的送审图纸资料参照本节1.2.4.3的规定。
(2) 检验项目可视艇龄和艇的实际状况确定,但至少按年度检验项目进行。
注:参照小船规范的写法。由于其不是客船,故不明确对船龄5年以上的按换证检验项目进行。
1.2.5年度检验
1.2.5.1艇体检验项目如下:
(1)对纤维增强塑料艇,检查艇体结构和上层建筑的外表,观察有无裂缝、发白、分层现象;
(2)对金属艇,检查艇体外板、甲板、舱壁等腐蚀现象;
(3)检查艇体内部提供浮力的结构密闭性、完整性;
(4)检查艇体各种连接处有无松动、渗水现象;
(5)检查艇体外部风雨密完整性,尤其是高速艇前窗窗框及玻璃连接的有效性;
(6)检查乘员舱室通风是否有效;
(7)检查栏杆、扶手、通道,应急逃生口等的有效性;
(8)检查消防和救生设备的配置及其有效性;
1.2.5.2轮机及电气检验项目如下:
(1)检查主机及操控系统,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应无渗漏现象;
(3)检查舱底系统、消防管,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检查防污染设施的完整性;
(5)检查机器处所通风是否有效;
(6)检查石油气装置及使用汽油的安全;
(7)检查电气设备和电缆(包括有无损坏或老化);
(8)检查电缆绝缘电阻、电气设备过载保护装置和接地;
(9)检查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置及有效性。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4.1及香港海事处对游艇的相关内容。
1.2.6 上排/坞内检验
1.2.6.1上排/坞内检验项目如下:
(1)检查水线以下艇壳板有无裂缝、损伤及腐蚀程度;
(2)检查舵、舵柱、舵承、Z形推进装置、螺旋桨及其轴承、喷水推进、海底阀箱及格栅的完好性;
(3)检查艇壳上的接地板是否完好。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