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上调是大势所趋
自2005年年初以来,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要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已成为财政部税政司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其间关于环境税、消费税等调整的焦点虽然也受到广泛关注,但资源税上涨似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据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资源税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覆盖范围较小,只涉及原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基本上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性质,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标准20年没变。
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依绍华博士表示,现行资源税这种“对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的级差调节,无法完全反映资源保护意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在他看来,要回归资源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本义,必须一方面上调税额标准,一方面扩大征税范围。
其实,近一段时间来,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上调现行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标准。6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宣布提高河南、安徽等8省市的煤炭资源税标准; 8月中旬,两部委又联合发文,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税务总局高层今年两会期间为资源税改革定调。
资源税改革具体动作如何?据有关专家透露,相关决策部门将考虑此前各方面建议,如扩大目前过窄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用经济手段鼓励节能环保行为。
据悉,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对国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征税,除所有矿藏资源外,还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场、动植物、滩涂、海洋、地热等等。而我国由于没有对森林、水、草场等资源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导致这类资源破坏严重,已经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税上涨对油制品影响不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公布了《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次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调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和三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之间的矛盾激化:公众对油价上涨而三大集团利润暴增的现象不满。在资源价格讨论愈演愈烈之际,资源税标准上调格外引人瞩目,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假想。那么,这次调整能影响三大集团的行为,改善上述矛盾吗?我们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分析一下这次资源税改革对三大集团及公众的影响。
第一,这一次的调整幅度并不大。以原油为例,目前国内原油的市场价格在每吨3800元左右,而据这一数据推算,14--30元/吨的原油资源税在市场价格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
第二,资源税在我国油气企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很小。国内原油平均生产成本约为600--800元/吨,则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5%。而调整后的天然气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3%。也就是说,这次调整只是使油气企业生产成本轻微上升。
第三,更重要的是,三大集团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首先,油气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即使价格上涨较多,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使油气企业具备了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其次,我国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基本为三大集团所控制,属于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又为油气企业转嫁税负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成本的上升,理性的企业都会采取手段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第四,现行的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使企业转嫁成本成为可能。比如,我国的成品油由国家确定零售中准价,并允许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浮动8%。以三大集团目前的垄断地位及其对政府的影响力,是有可能通过影响政府来提高零售中准价,并将具体零售价格确定在浮动区间的上限。
综合来看,这次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调,对三大集团的总体影响不会很大(但由于竞争程度的不同,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会大于上游企业)。也正因为此,这次调整不仅不能改善三大集团与公众之间的矛盾,甚至还有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油价上涨不可爱,但不透明、不公正的涨价更令人痛恨。
但面对国内外成品油价格倒挂和下游企业的亏损,三大集团自身也有说不出的痛,并始终在履行国家职能和获取商业利益之间徘徊。从理论上说,中石化向海外销售石油,也是市场经济企业的理性行为。但这种行为受到指责,是因为三大集团在国内并不是以市场方式获取资源,而是享受了国家的许多优惠,包括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还不到德国、法国这样低税率国家的1/30,并且12年间只有两次小幅度上调,频率远低于沙特、伊朗等中东产油大国。
资源税开征的理论依据,是需要政府来减少资源产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并遏制资源的过渡开发,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严重,所以,不仅资源税税额标准需要进一步提高,征收方式也应从按产量征收转向按储量征收,以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
有人将这次资源税改革和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联系起来,并期望通过更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减轻或者消除三大集团向消费者转移成本。但笔者认为,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完全放开价格,反而会鼓励和怂恿三大集团的税负转嫁行为。所以,今后的资源税改革应和油气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同步进行。
三、资源税上涨对煤矿资源保持作用未必明显
很多政府管理者认为,低廉的税收,无形中降低了煤炭行业的门槛。很多煤炭企业盲目开采,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因为煤质的差别带来的煤价的差价很大,也使相同的 0761 成本带来不同的利润空间。一些煤矿在相互竞争中,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在开采过程中,往往只取煤质较好的部分。还有一些煤层较厚的煤矿,按国家规定,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但一些煤炭企业为抑制成本升高,只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按规范采掘要求其回采率应为80%~90%。但目前国家大型煤矿企业回采率最高却不到50%。为此,国家把资源保护的手段寄托在提高征收资源税的标准上。指望通过上调煤炭资源税提高煤炭行业的成本。如果一些小煤矿认为税收严重,成本增加,就会减少煤炭的开采。
对于资源税上调会进一步增强资源保持作用,百研资讯首席研究员百研王宁持否定态度。百研王宁认为当前国内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与加采率过低主要原因是地方利益与经营者短期利益达成的博弈均衡,这种利益联盟不仅不会因资源税的上调而轻易打破,相反为地区行政管理者增加了新的讨价筹码,很可能带来新的腐败与寻租。
郑煤集团超化矿矿长胡德进与百研王宁的看法较为一致,胡德进指出一些大煤矿的回采率达到70%~80%,而一些小煤矿的回采率只有40%,他们的成本费只有80元/吨左右,而现在煤炭的售价达到300多元/吨。对于这么大的利润空间,增加几块钱的资源税,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微不足道,又何谈抑制盲目开采,保护资源。
国内专家认为加强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不在于资源税的增幅多少,而在于它的征收体制。因为,即使煤炭资源税的增幅再大一些,其在成本费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小的,相对于现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也不足挂齿,不过是挤压掉几块钱的利润而已。除非上调到特别的高度,使煤炭企业没有利润可赚,否则,不可能控制滥采的现状。如果真要发挥资源税的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关键还在于改革资源税的征收体制。把按采煤量的多少征收资源税,改为按储量征收资源税,这样如果回采率低,成本就会增高,会促使各地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充分利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