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为保障知识产权,更好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产研服务,百研资讯从2007年6月起只对国内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提供产业研究产品及服务,谢绝自然人身份客户。
国内企事业机构购买我公司产品或研究服务,需充分认可我司《知识产权协议声明》。特此声明!

联系方法
客 服 热 线:
010-86874327
咨 询 热 线:
010-85830283
010-85830275
产业研究部:
010-61762729-602/603
市场研究部:
010-61762729-605/606
管理咨询部:
010-61762729-601
自 动 传 真:
010-61762729-604
24小时服务通道:13366189268
13366155056
电 子 邮 件:
baiyan@baiyaninfo.com

付款方式
* 银行电汇
开户名:
北京百研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0122014170011655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亚运村支行
* 上门收取 (北京四环以内)
* 发货时间
3-5 天(定制报告除外)
* 送货方式
电子版报告:Email 或光盘发送
纸介版报告:
北京—快递、上门
外地—邮政 EMS
国外—敦豪快递
站内搜索
标题
正文
发表日期:2005-12-5 9:35:00 出处: 作者:
编辑:baiyan
报告字数:XXX字 |
报告页数:XXX页 |
报告图表数:XXX个 |
纸介版报价:¥XXX |
电子MAIL版报价:¥XXX |
纸介版+电子版报价:¥XXX |
购买热线:010-86874327 85830283 85830275 |
商务部终止对原产日美的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