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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9 15:50:00 出处:  作者:  编辑:ba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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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机场投资机会分析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终于有了“规矩”。8月15日,我国首部《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正式实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系统等民航部门首次对行业外资本正式敞开大门。

 三大航空集团仍须保持国有

  日前,民航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份即将生效的“规定”首次对我国民航领域投资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开放。

  规定表明,五大民航领域的投资全方位开放。其中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其中又包括航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食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等)。

  不过,由于民航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因此,《规定》还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控制和主体地位。《规定》指出,国航、东航和南航三大航空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九个重要城市的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地位。上航、山航、海航等国内其他6家地方航空公司和其余90家机场都可以由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单独或者联合投资。

  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一直缺乏必要的法规环境。此次,《规定》明确了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称,民航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其中,非国有投资主体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如此一来,便使民航业的投资大门全面对社会资本敞开。

  航空公司投资机场不得超25

  %民航业在大幅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为推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还对航空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做出了相关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允许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之外的航空公司。

  同时,为防止一家航空公司在机场取得垄断性地位,妨碍机场的中立性运营,《规定》还明确,航空公司在年旅客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上的大中型机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业内表示,受此规定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海航集团。近年来,海航集团先后收购、控股了美兰国际机场、凤凰国际机场、宜昌三峡机场等多个机场。如果《规定》实施,海航势必重新作出调整。

  《规定》还指出,为避免航空公司操纵和控制机场,损害其他航空公司的权利,规定航空公司与机场的高层不得相互兼职。

  新政动摇航油垄断

  中航油垄断市场和国际油价持续攀升,使得国内航空公司深受其累。《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中航油的垄断地位终于开始动摇。

  为了在航油市场进一步引入竞争,《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但为了防止形成新的垄断,《规定》对业内投资大中型机场的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作了限制。其中包括: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同时,当一个机场只有一家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该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但是,当一个机场已有一家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独立投资建立或参股另外的航油企业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专家指出,该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航油市场的完全放开。该政策只是民航总局允许更多的供油商进入,但航油价格是否放开最终还是由发改委决定。目前,我国的航油价格由发改委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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